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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19-07-04 17:24:47  作者:  点击量:


院政[2019]38号

忻州师范学院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充分发挥校园网络作用,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稳定、可靠、安全、清朗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学院信息化基础设施,是学术性、公益性的计算机网络,其服务对象是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以及其他经学院授权的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网上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三条 校园网的建设、运行及维护工作由信息网络中心承担。

第四条 校园网的信息与网络安全工作,由“忻州师范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8.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9.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组织活动的;

11.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或者使用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校园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及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不得自行或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嗅探攻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通过非法途径对他人或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及信息内容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

第十一条 用户不得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网络活动,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十二条 用户发现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安全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所有教职工必须使用人事处编制的唯一身份识别号(工号)到信息网络中心办理入网手续,成为正式的校园网用户;所有在册学生必须使用教务处编制的唯一身份识别号(学号)到信息网络中心办理入网手续,成为正式的校园网用户。所有离职(包括退休)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后,由人事处及时向信息网络中心提供书面清单,办理校园网退网手续。所有注销学籍(包括正常毕业)学生,由教务处向信息网络中心提供书面清单,办理校园网退网手续。离职人员确有必要继续使用校园网的,由人事处向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新的身份识别号书面清单,重新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五条 用户应严格使用自己用户名(身份识别号)和密码登录校园网,不得私自转借、转让。

第十六条 为了有效地使用网络资源,用户不得长时间地占用某个共享资源。

第十七条 有公共机房的单位,对所属上网场所的信息与网络安全负责,应建立机房上机管理规定,并切实做好上机登记。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需严格遵守《忻州师范学院网络信息发布办法》,各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各单位网站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如开设电子公告或论坛服务等互动栏目,必须办理《互动栏目发布申请表》及相关手续,严格落实“用户实名注册”制度,并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对校园内发生的涉及信息与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负责本单位信息与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本单位的信息安全和网络运行;

3.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有公共上网场所的单位,须建立计算机上网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5.发现任何违反本办法所列第六、七条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按照《忻州师范学院网络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流程,向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可以采取特别措施以维护校园网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应当与校内各单位按年度签订《忻州师范学院网络和信息安全责任书》,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应掌握校内各单位的网站和信息系统相关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四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活动,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依法交由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所开办网站监管不力造成有害信息传播或秘密信息泄露的单位,在全院范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学院纪委追究单位党政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忻州师范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按照《忻州师范学院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的上网行为由信息网络中心进行日志记录,保存期限为90天。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忻州师范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忻州师范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制度》(院党字〔2005〕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