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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校园网安全保密条例

时间:2014-04-08 16:03:35  作者:  点击量:


院党字〔2003〕49号

忻州师范学院校园网安全保密条例


 
各单位:

    校园网是学院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先进、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大力支持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是学院网络建设的根本宗旨。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院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校园稳定和伤风败俗的信息。

    二、校园网实行统一领导、分层次负责的管理制度。信息网络中心对院管资源进行管理,各单位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资源进行管理。

    三、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联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应的信息安全协议,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四、各单位设专人负责审查上网信息,不得在上网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

    五、信息网络中心及各单位管理人员均必须对各自的网上发布信息进行严格的安全保密审查,凡涉及政治理论学习类、思想政治工作类、文艺作品类、社会新闻类的信息,必须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发布。

    六、接入校园网的各单位需设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七、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对符合设置域名条件的用户配置域名,并定期检查其使用状况。所有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信息网络中心和学院安全保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信息网络中心应视情节及时采取警告、停止其使用网络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提交学院或司法部门处理: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故意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三)盗用他人帐号。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九、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本条例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